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和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促进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

国家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部门的财政预算经费。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