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可以自主地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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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