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哈尼族或者彝族公民,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哈尼族、彝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