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及面向学生和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评估、督导内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