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必须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印章、公文、电子屏幕及面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