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广告用语用字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广告用词不得使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和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