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山河湖泊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桥名、公共交通站牌、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