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有效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