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个人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帮助。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