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个人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帮助。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