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人医疗、康复、长期护理、保健、养老等设施和服务的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和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和就近提供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病医院、老年医学科、老年康复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机构等纳入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