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二十五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判定的综合安全状况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安全风险:(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主要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并经所有权人同意的;(四)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评估的。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