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有效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估信息。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