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二十四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检验、检测要求时约定时间并按时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同时将检验、检测信息传输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