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第十八条有效乘客应当文明、安全乘用电梯,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三)强行开启、撞击或者倚靠电梯门,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四)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或者抛掷杂物,在出入口滞留;(五)损坏或者拆除电梯部件、附属设施、标志、标识;(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在自动扶梯上使用手推车、婴儿车等;(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