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乘客应当文明、安全乘用电梯,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撞击或者倚靠电梯门,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

(四)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或者抛掷杂物,在出入口滞留;

(五)损坏或者拆除电梯部件、附属设施、标志、标识;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在自动扶梯上使用手推车、婴儿车等;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