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和调整本省的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