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