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价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价款或者费用,不得以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