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者其他凭证;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不得以折扣为由拒绝提供,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