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者其他凭证;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不得以折扣为由拒绝提供,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