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办理公益事业应当量力而行,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