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小组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反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