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小组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反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