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涉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