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

涉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