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及时、不真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要求予以纠正。

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村务公开的问题,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