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真实、全面、准确地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的查询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村民小组的组务公开,依照第二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