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享受村财务开支和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党组织主持。评议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连续2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