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发扬民主,听取村民意见。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可以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应当向议题建议者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