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发扬民主,听取村民意见。

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研究讨论。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可以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应当向议题建议者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