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每季度召开1次,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