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还可以行使本办法第十九条除第二项、第五项以外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定相抵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