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还可以行使本办法第十九条除第二项、第五项以外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