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四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管理知识的村民,但不得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