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以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原产生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