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计生、林业防护等下属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