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计生、林业防护等下属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