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六条有效开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