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批准后,探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储量登记。

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