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七条有效开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二)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