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自被记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其有关责任人员自单位被记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