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对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检举和投诉的,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