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由失业保险机构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