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者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收入部份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