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缴纳。

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缴清失业保险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