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或者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