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或者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