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有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本人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或者户籍所在县(市、区)之间任选一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