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本人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或者户籍所在县(市、区)之间任选一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