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从医疗补助金中给予生育补助。

前两款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