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