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八条有效失业保险机构自受理失业登记10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