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失业保险机构自受理失业登记10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