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三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