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人员的创业补助;

(六)为实施失业调控的就业补助;

(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