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二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人员的创业补助;(六)为实施失业调控的就业补助;(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