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