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